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20號聲 請 人 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之5 之5 相 對 人 徐葉來 相 對 人 謝麗玲 相 對 人 黃蘇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葉來、謝麗玲、黃蘇金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葉來、謝麗玲、黃蘇金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案外人大統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謝麗玲、黃蘇金蓮應列為相對人之依據(本件所涉土地所有權人依所附相關資料顯示僅為徐葉來)。。 四、本件所涉債權發生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五、請補正歷次債權讓與以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登報證明....等)。 六、本件所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