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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 抗 告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章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司票 字第18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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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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