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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66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優良水果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余民福、韋玲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台灣優良水果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住居所。

二、相對人余民福(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韋玲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台灣優良水果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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