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34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票字第3483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迅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廷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迅杰有限公司、柯廷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迅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