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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8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葉松穎
相對人
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少濠
相對人
相對人
程一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少濠、程一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南商字字第1000023122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李少濠、程一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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