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54號

聲請人
莊秀娥
相對人
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世強

人           之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李世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