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3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宥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嘉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洪麗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固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若於債務人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再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無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20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之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20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卷宗核閱屬實,是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