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顏林
- 相對人
- 郭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免為或撤銷相對人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88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