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邱錦成
相對人
伯京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顏百正
相對人
相對人
顏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738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收據正本乙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6,73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