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建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86號
- 原告
- 聖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榮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廣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書一般條款U.5條約定,合意以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契約書一般條款1 份在卷可參。則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已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