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44號

原告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被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40,99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