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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068號

原告
光翔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光輝
被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764元,該裁定業於100 年11月2 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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