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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謦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建字第1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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