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陳明呈
- 法定代理人柯景森
- 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號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以下同)213 萬9927元暨法定利息,據此核算其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為3 萬327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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