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 上訴人
-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日恭
- 被上訴人
- 陳秋盛即岱亨石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6,1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