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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張菁惠、朱耀光

  • 當事人
    昕燁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2號原   告 昕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惠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依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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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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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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