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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家興工程行間因100年度建字第9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64,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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