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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莊木順

  • 上訴人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上 訴 人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被 上訴人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木順 被 上訴人 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7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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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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