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 相對人
- 人 (高雄市大社區戶政事務所)
- 相對人
-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