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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相對人
人 (高雄市大社區戶政事務所)
相對人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應提出抗告理由並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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