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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法定代理人 WONG KONG.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複 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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