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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47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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