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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WONG KONG TSUN
被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法定代理人「董建成」,應更正為「WONG KONG TSU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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