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 原告
-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屠益民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被告
-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WONG KONG TSUN
- 被告
-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伯琦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法定代理人「董建成」,應更正為「WONG KONG TSU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