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5號
- 抗告人
-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昕智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5號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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