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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5號

抗告人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昕智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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