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王森榮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0年六月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六樓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公司法規定執行清算事務,經清算結果,至今尚欠之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256,372,140元(債權人姓名及債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惟聲請人現有之資產僅有105,337,807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而符合宣告破產之要件。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次按,下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82條、第98條所明定。而管理破產財團所支出之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及破產財團所需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破產法第96條),依同法第97條規定,均優先於破產債權受清償。再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申言之,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於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並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重生機會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惟進行破產程序本身即需耗支管理、變價、分配等費用,苟破產財團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尚嫌不足,則破產債權更無受償之可能,故無續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而應終止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編制之資產負債表,其資產及負債分別合計為105,337,807元、256,372,144元,此據其提出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財產目錄、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期末存貨明細表、未清償債權人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於此,自堪認聲請人債務已超過現有資產甚多,致聲請人處於不能清償債務。
(二)又聲請人目前擁有且不具有別除權性質之債權之資產總值為105,337,807 元,組成之破產財團應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核有宣告破產之實益,亦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除具有破產宣告原因外,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應予准許,爰一併酌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而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王森榮律師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本院審酌王森榮律師執行司法業務,經歷豐富,應可勝任破產管理事務。又經本院徵詢後,律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
五、據上論結,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新臺幣) │ ├───────────┼────────────┤ │黃啟泉 │2,293,517元 │ │高雄市○○區○○街98號│ │ ├───────────┼────────────┤ │黃鐵雄遺產 │16,381,685元 │ │高雄市○○區○○街82號│ │ ├───────────┼────────────┤ │黃輝雄 │19,602,784元 │ │高雄市○○區○○路71號│ │ ├───────────┼────────────┤ │吳春香 │62,534,132元 │ │高雄市○○區○○街98號│ │ ├───────────┼────────────┤ │黃啟川 │30,299,204元 │ │高雄市○○區○○路228 │ │ │號 │ │ ├───────────┼────────────┤ │黃明祥 │60,257,725元 │ │高雄市○○區○○路120 │ │ │號 │ │ ├───────────┼────────────┤ │黃吳揚 │13,855,970元 │ │高雄市○○區○○路120 │ │ │號 │ │ ├───────────┼────────────┤ │黃啟陞 │12,093,878元 │ │高雄市○○區○○路228 │ │ │號 │ │ ├───────────┼────────────┤ │黃啟明 │21,109,787元 │ │高雄市○○區○○路228 │ │ │號 │ │ ├───────────┼────────────┤ │黃川財 │15,770,912元 │ │高雄市○○區○○路142 │ │ │號 │ │ ├───────────┼────────────┤ │陳福進 │60,000元 │ │台南縣學甲鎮○○路214 │ │ │之3號 │ │ ├───────────┼────────────┤ │余柳仙 │80,000元 │ │屏東縣屏東市○○路192 │ │ │號 │ │ ├───────────┼────────────┤ │品陶公司 │400,000元 │ │高雄市○○區○○街151 │ │ │號 │ │ ├───────────┼────────────┤ │臺灣固網公司 │10,000元 │ │高雄市三民區○○○路 │ │ │300號10樓 │ │ ├───────────┼────────────┤ │亞太公司 │8,000元 │ │高雄市三民區○○○路 │ │ │532號3樓 │ │ ├───────────┼────────────┤ │遠傳公司 │40,000元 │ │高雄市○鎮區○○路288 │ │ │號7樓 │ │ ├───────────┼────────────┤ │皇后套房車位 │67,500元 │ │高雄市○○區○○路93號│ │ ├───────────┼────────────┤ │皇后套房車位5F-19 │11,000元 │ │高雄市○○區○○路93號│ │ │5樓-19 │ │ ├───────────┼────────────┤ │夜市停車位 │12,000元 │ │高雄市○○區○○路93號│ │ ├───────────┴────────────┤ │總計:254,888,09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