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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0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維君楊珮瑛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01號

上訴人
浩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玲
訴訟代理人
陳長華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武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蘇佰陞律師」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陪席法官「楊佩瑛」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珮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0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