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浩峰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華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朱耀光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依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鐘武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蘇佰陞律師」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陪席法官「楊佩瑛」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珮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