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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請人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鏡來
相對人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即ELECTRO SCIENTIFIC
相對人
INDUSTRIE.
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4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所提供,由本院提存所以100 年度存字第1119號提存事件受理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臺幣柒億元現金中之肆億元,准予變換提存如附表所示之同額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依本院94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現金新台幣(下同)7 億元為相對人供擔保,由本院提存所以100 年度存字第1119號擔保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本件擔保金額龐大,且訴訟耗時費日,為減少利息損失,爰依法聲請將其中4 億元現金准予變換,改以同額如附表所示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下合稱系爭定存單)為擔保提存物。

二、相對人則以:法院雖應許敗訴之被告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惟其所供擔保除須足供保障日後本案訴訟勝訴確定之原告,就其因免為假執行所受損害得全額受賠償外,亦須考量擔保物變現之難易度,由於外國銀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變現困難,自不宜允聲請人以之充作提存物變換標的。又銀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屆期可否兌現,端視銀行財務是否穩健,有無充足之償債能力為斷,是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2 條之1 規定,該定期存單發行銀行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再者,系爭提存事件原現金提存物之擔保價值除原提存之現金外,尚包括提存期間按台灣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利率計付之利息,是以聲請人所提出供變換之提存物價值應足擔保前開現金及利息,始謂相當等語置辯。

三、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所供之擔保,旨在擔保其就本案訴訟將來能獲勝訴之確定裁判,而於其一旦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備為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支出訴訟費用或所受損害之用,是以供擔保人於提出擔保後,聲請變換擔保物為等值之有價證券以代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如對受擔保利益人尚無不利,應無不許其聲請變換擔保物之理,惟法院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時,應斟酌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裁判所定之擔保,在經濟上具有相當之價值而後可,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判決及系爭提存事件提存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提存事件卷證,核閱無訛。又發行系爭定存單之台灣銀行、第一銀行資本適足率均高於8%,有各該銀行公告之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頁、第72頁),足認各該銀行均具備相當之償債能力。再依代庫機構兌付法院提存金代存單作業要點第5 條規定,代庫機構兌付提存金,應依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付利息,而聲請人於100 年6 月16日提存4 億元現金迄今,台灣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原為0.16% ,嗣於100 年7 月4 日調升為年利率0.17% ,有台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為憑(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是按前揭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原提存之4 億元現金自100 年6 月16日起至100 年8 月2日止(首日計入),已孳生之利息為85,698元(即[400,000,000×0.16 %÷365 ×17]+[400,000,000×0.17% ÷365 ×30]= 29,808 +55,890=85,698,元以下四捨五入),參諸系爭定存單每月孳生之利息共167,671 元(即[300,000,000×0.53 %÷365 ×30]+[100,000,000×0.45% ÷365 ×30]=130,685+36,986=167,671),已足擔保原提存4 億元現金所生利息等情,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所提存7 億元現金中之4 億元,請求以系爭定存單代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定期存單種類名稱   │定期存單面額│ 計息利率 │  總計    │
│    │                    │(新台幣)  │(年利率)│(新台幣)│
│    │                    │            │          │          │
├──┼──────────┼──────┼─────┼─────┤
│ 1  │台灣銀行發行之無記名│    3億元   │   0.53%  │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4億元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發行之無│    1億元   │   0.45%  │          │
│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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