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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請人
吳小燕律師即冠通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相對人
冠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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