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吳小燕律師即冠通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 相對人
- 冠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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