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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蔡李美慧
相對人
台灣西克麥哈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仲弘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司全字第107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伊之財產,但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其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證屬實,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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