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深根
- 被告
-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即系爭伍佰股之轉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