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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告
沅興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麟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盧真聖、盧銀河、港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

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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