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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請求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告
康祺旺
被告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春山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5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說明。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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