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54號
- 原告
- 康祺旺
- 被告
- 毅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春山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05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此說明。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