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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黃允聰

  • 原告
    梁靜惠
  • 被告
    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   告 梁靜惠 被   告 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允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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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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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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