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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楊國祥

  • 當事人
    駱登偉吳忠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   告 駱登偉 原   告 吳忠鎮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文律師 被   告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原告與被告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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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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