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

請求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告
陳聰傑
被告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94年8 月24日所訂立之高雄市○○區○○街121 號6 樓之6 號房屋租賃契約,被告對於原告自95年8 月25日起至遷讓交還日止所生之違約金由每日新台幣(下同)1,000元減為0 ,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占用租賃房屋所生之違約金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無法推定其存續期間,故以10年所生之違約金計算。茲依原告陳報其每日所生違約金為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650,000 元(計算式:1,000 元×365 日×10年=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