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16號

原告
瑞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凡鈞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告
吳財秀即順祿中醫診.

原告與被告吳財秀即順祿中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12,8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