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16號
- 原告
- 瑞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凡鈞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告
- 吳財秀即順祿中醫診.
原告與被告吳財秀即順祿中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12,8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