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5號
- 聲請人
- 景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芳
- 相對人
- 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