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
- 原告
-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國
原告與被告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1,0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