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3號
- 原告
- 延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珍
- 被告
- 葉茂南即威晟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葉茂南即威晟企業社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