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7號
- 原告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 被告
-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梅
- 被告
- 永慶不動產高雄自由加盟店-吉威不動產經紀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濱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
聲明第三項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一、二
項請求被告應銷毀或除去報紙等媒體散佈原告出售不動產之消息
,並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
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