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1號
- 原告
- 鄭堯文
- 原告
- 鄭蘇文
- 被告
- 滄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秀英
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對於兩造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告
對於其董事身分上之權利、義務有所否認涉訟,非為請求報酬之
爭執,屬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委任關係有償與否,
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