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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告
暢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碧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原告與被告建秝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2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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