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0號
- 原告
- 日日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興
原告與被告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蔡明直、楊思彥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告與被告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蔡明直、楊思彥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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