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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協國營造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猛 受告知人  協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99,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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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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