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李世緯即李伯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原告與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4,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莊豐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