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9號
- 再審原告
- 鄭寶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
)、盈嘉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盈嘉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
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2 頁)
,又再審原告於系爭事件所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即本院99
年度雄簡字第505 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㈡
日盛公司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99年
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盈嘉公司應再
給付再審原告48,000元,及自99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2 項金額於日盛公司、盈嘉公司任一公司
給付範圍內,其餘公司免除給付義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事件卷證核閱無訛,堪認再審原告如經再審程序就系爭事件獲
勝訴判決,其所能獲得之最大訴訟利益為30萬元,故本件再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
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