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50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50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