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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9號

再審原告
鄭寶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

)、盈嘉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盈嘉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未據

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

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8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2 頁)

,又再審原告於系爭事件所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即本院99

年度雄簡字第505 號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㈡

日盛公司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99年

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盈嘉公司應再

給付再審原告48,000元,及自99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㈣前2 項金額於日盛公司、盈嘉公司任一公司

給付範圍內,其餘公司免除給付義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事件卷證核閱無訛,堪認再審原告如經再審程序就系爭事件獲

勝訴判決,其所能獲得之最大訴訟利益為30萬元,故本件再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

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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