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號
- 聲請人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光明
- 相對人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議價之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4960號確定裁定:「00-000-000⑴決標法律關係,應由行政法院行使審判權」,繼有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233號受理:「確認00-000-000⑴招標無效之訴」判決確定,並於其第9 頁㈢明載:「00-000-000⑴招標有新、舊之分;有公法上與私法上爭議之分」之事實認定,換言之,鈞院裁定本件00-000-000⑴招標爭議為民事財產權事件,固非無理,但就00-000-000⑴招標公法上爭議一部顯然裁判脫漏,執此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台聲第143 號著有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係針對聲請人請求確認議價之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裁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裁定,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至聲請人另具狀聲請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受命法官「陳秀媖」為鑑定人,鑑定本院卷之真偽、鑑定00-000-000⑴招標有無公法上爭議一部為鈞院裁判所脫漏云云。惟,本件並無裁判脫漏應予補充裁定之情形,業如前述,而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26號事件,因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已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301 號駁回其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院核閱無訛,是該案既已審結,聲請人復行聲請鑑定,並無理由。況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亦無法以「鑑定」之調查方式判定,故聲請人之聲請,亦屬無由,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