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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 原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人錢美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錢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高盛成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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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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