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號
- 原告
-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榮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472 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